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产能核增煤矿项目水上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水利(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要求,进一步做好产能核增煤矿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核增煤矿生产秩序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0〕 737号)要求,现就产能核增煤矿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前置项目巳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且产能核增后地面设施征占用地面积(除已完成内排的露天矿采坑面积)比前置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已验收防治责任范围未发生交化,且已验收的水土保持设施完好无损的产能核增煤矿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应将产能核增情况向项目所在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怯做好生产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严格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二、前置项目已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且产能核增后地面设施征占用地面积(除巳完成内排的露天矿采坑百积)比前置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方治责任范围或者巳验收防治责任范围发生变化的产能核增煤矿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后续水土保持设计,并依据后续设计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项目所在地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产能核增而在前置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新设排(弃、堆)土(渣、石、矸、尾矿)场或者已提高排(弃、堆)土(渣、石、矸、尾矿):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开展点对点水土保持勘查与设计,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项目所在地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好水土流失各项防治贵任。
三、前置项目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或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产能核增煤矿项目,由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完成相关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等工作。同时,依法依规查处前置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违规违法行为。
四、生产建设单位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全责,旗县水土保持监管部门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故意回避、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单位及相关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信用惩戒,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违法。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制度,有力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到位。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和指导,切实解决旗县监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对水土保持严重违规违法煤矿项目的查处,加大违规违法煤矿项目曝光力度,定期公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典型案例,并向我厅报送。
2021年2月5日